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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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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合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41号 罪犯范合平,曾用名范和平,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2004)鹤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合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41号

罪犯范合平,曾用名范和平,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2004)鹤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合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范合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4171元。(刑期自2004年4月8日起)。罪犯范合平于2004年5月13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范合平在执行期间,2006年1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21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范合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范合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10月6日晚7时许,被告人范合平因故与王国付,张建国发生争执并引发厮打,在厮打中范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韩、王、张身上猛捅几刀后逃走,致使王国付肺、心脏和肝脏被刺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范合平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合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自首。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合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合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