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21号 罪犯葛颜军,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颜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罪犯葛颜军于2009年11月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葛颜军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葛颜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葛颜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1月11日,在双方互殴现场,被告人葛颜军用木棍打击被害人张某的头部,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颜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5月3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葛颜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葛颜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