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17号 罪犯范明亮,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明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罪犯范明亮于2008年11月27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范明亮在执行期间,2011年12月26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范明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范明亮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0月8日,范明亮伙同他人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窜至107国道安阳段对一辆货车进行抢劫。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明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7月、2015年2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3年4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明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明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