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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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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霖犯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33号 罪犯石景霖,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洛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景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33号

罪犯石景霖,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洛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景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伊川县人民法院对石景霖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石景霖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0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罪犯石景霖于2010年7月2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石景霖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石景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石景霖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石景霖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诈骗作案三起,价值260300元。2008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石景霖等人在被告人段文刚的授意下,对被害人李某进行长时间殴打,致被害人李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景霖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4年10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2014年11月累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该犯系故意伤害罪系从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景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景霖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7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