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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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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新德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58号 罪犯石新德,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沁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新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0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58号

罪犯石新德,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沁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新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罪犯石新德于2012年9月7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石新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石新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石新德伙同他人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九凤路玻璃厂南门附近,趁人不备抢走他人现金人民币134400元,将赃款私分。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新德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10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新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新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