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00号 罪犯秦国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作出(2005)许中刑二初字第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秦国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22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2月6日起)。罪犯秦国强于2006年1月2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秦国强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秦国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7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秦国强在许昌市参与盗窃两部大货车,盗窃财物价值206080元。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国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3月26日、2015年4月表扬6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国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