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37号 罪犯秦步亮,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4月17日作出(2004)新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步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秦步亮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5日作出(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12月25日起)。罪犯秦步亮于2005年1月2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秦步亮在执行期间,2007年10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5月26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步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秦步亮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5月14日,被告人秦步亮和儿子因琐事与韩某某发生互殴,秦步亮手持一把长刀将韩某某捅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步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4年9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老年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步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步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