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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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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富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65号 罪犯秦富伟,别名秦小浮,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2006)许中刑二初字第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富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65号

罪犯秦富伟,别名秦小浮,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2006)许中刑二初字第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富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秦富伟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4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月18日起)。罪犯秦富伟于2007年2月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秦富伟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富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秦富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1月21日至3月11日,被告人秦富伟伙同他人在鄢陵县、扶沟县等地入户抢劫6起,抢劫物品价值人民币29586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秦富伟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富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富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富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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