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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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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世振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47号 罪犯管世振,又名二振,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8)华区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管世振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47号

罪犯管世振,又名二振,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8)华区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管世振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被告人等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罪犯管世振于2008年7月3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管世振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26日减刑一年;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管世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管世振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6月至7月间,管世振伙同他人分别从山东省东明县、内黄县等地购进雷管3万枚(另3千枚退回),后通过他人销往山西省清徐县、灵石县等地。有立功情节。

经审理查明,罪犯管世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2012年12月、2014年11月累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管世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管世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