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41号 罪犯董世友,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南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世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起)。罪犯董世友于2010年1月1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董世友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董世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董世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9月24日,被告人董世友伙同他人窜至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药品仓库盗窃作案1起。盗窃杜冷丁25箱,共计25000支,价值70万元。后被告人董世友伙同他人将该25箱杜冷丁以每支28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同时认定被告人董世友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世友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26日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6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世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世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