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16号 罪犯赵彪,曾用名赵秀江,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新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彪犯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赵彪于2006年8月2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赵彪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赵彪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6月17日,被告人赵彪伙同他人在封丘县东大街酒店,抢夺牛某1张490万元的承兑汇票和现金15000元。2001年3月10日,被告人赵彪伙同他人在延津县抢劫张某的手机23部、商务通1部,总价值48594元。1999年1月11日,被告人赵彪伙同他人,以买手机为名在延津县招待所骗走被害人王某的手机8部,价值2477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赵彪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彪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5年3月18日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5年3月26日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