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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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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堂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02号 罪犯赵建堂,(化名郭永昌、绰号二堂),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建堂犯抢劫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02号

罪犯赵建堂,(化名郭永昌、绰号二堂),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建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29年3月7日)。罪犯赵建堂于2009年9月3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赵建堂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建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赵建堂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9月18日,被告人赵建堂伙同他人租用范玉娥白色面包车,将王某骗上车后绑至范县城关镇金村被告人李中兴的租房内,后逼其向家人要钱汇入指定帐号内7.1万元,将款取出后将其释放。2006年7月23日至2009年3月8日,被告人赵建堂伙同他人先后在山东省莘县、阳谷县等地,盗窃电缆、电机等财物,总价值价值53093元。200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建堂伙同他人,在山东莘县陈城镇肖窑村,盗割低压流水用电线780米,价值2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堂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3年12月、2015年3月26日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建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建堂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26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