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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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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只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23号 罪犯赵杰只,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文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杰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赵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23号

罪犯赵杰只,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文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杰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赵杰只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安少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罪犯赵杰只于2009年6月1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赵杰只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杰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赵杰只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7月16日,被告人赵杰只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文化宫“智能网吧”内采用哄骗、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范某某骗至安阳市开发区长江大道中段绿化带内,将其强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杰只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杰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杰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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