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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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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虎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62号 罪犯董海虎,又名宝宝,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濮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海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62号

罪犯董海虎,又名宝宝,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濮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海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缓刑部分,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自2007年2月1日起)。罪犯董海虎于2007年2月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董海虎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董海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董海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6月至2005年8月,被告人董海虎伙同他人在濮阳县将被害人程某等轮奸。2005年5月22日至2005年8月2日,被告人董海虎伙同他人在濮阳县等地,抢劫8起(入户2起),价值人民币18600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董海虎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海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26日获得表扬奖励6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海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海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