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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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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李超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16号 罪犯薛李超,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年)解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李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16号

罪犯薛李超,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年)解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李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03月19日起至2016年0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加原判非法拘禁罪有期徙刑二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徙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主犯。被告人薛李超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焦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6月6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对罪犯薛李超减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薛李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9月12日至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薛李超伙同他人,预谋后,持假房产证抵押给被害人唐某,骗取被害人唐某现金共计10.22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李超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共受监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薛李超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李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03月19日起至2016年0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