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02号 罪犯袁红军,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8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红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旭颖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罪犯袁红军于2012年4月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袁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袁红军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来,在安南高速公路豆公段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申现刚、袁红军、袁海刚与王俊峰因欲承包该工程石料厂而产生矛盾,为排挤竞争对手,三人欲教训王王某。2006年4月25日晚19点左右,三人邀其喝酒为名,将王某骗至安阳洹河豆公段南大堤偏僻处,对王某捆绑双手,殴打并进行恐吓,威逼王某落水,至王某因溺水而死亡。三人得知被害人王某死亡后,潜逃外地躲藏。2006年5月4日袁红军、袁海刚主动到原籍派出所供述了曾与他人殴打工地民工的事实,于次日交代了伙同申现刚作案的全部过程。同时认定被告人袁红军系从犯、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红军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5月表扬4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从犯、自首。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红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红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5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