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84号 罪犯辛大虎,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辛大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罪犯辛大虎于2012年10月1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辛大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辛大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辛大虎窜至武陟县龙源镇东仲许村马某家,将马某的一枚金耳环抢走,以435元的价格卖到了玉新金店;2012年2月20日6时许,被告人辛大虎窜至武陟县龙源镇小徐岗村辛某家,盗取手机、金项链等首饰。经鉴定,总价值6948.8元;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辛大虎在本村聂某家,盗走现金22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辛大虎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10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辛大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辛大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