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连金山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07号 罪犯连金山,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文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连金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07号

罪犯连金山,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文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连金山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与2009年1月20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文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连金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罪犯连金山于2009年8月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连金山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连金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连金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月8日,被告人连金山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抢劫现金1700元,手机两部;2008年6月11日,被告人连金山伙同他人在安阳县盗走电动车一辆,价值1786元。2008年6月9日,被告人连金山伙同他人在安阳市盗窃2998余元和手机一部。

经审理查明,罪犯连金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26日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7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连金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连金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8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