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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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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金行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46号 罪犯逯金行,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淇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逯金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46号

罪犯逯金行,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淇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逯金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罪犯逯金行于2012年12月2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逯金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逯金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逯金行为筹集赌资,从鹤壁市思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轿车,用该车作抵押诈骗陈某现金3.6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逯金行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4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逯金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逯金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