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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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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战修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24号 罪犯陈战修,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原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战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24号

罪犯陈战修,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原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战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罪犯陈战修于2008年8月27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陈战修在执行期间,2010年9月29日减刑九个月;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战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陈战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10月份,被告人陈战修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制作假货车手续在昆明市当地货运部骗取桂圆干、龙眼干2卡车,共价值221036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陈战修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战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2014年11月累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战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战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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