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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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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仁华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49号 罪犯靳仁华,曾用名靳仁花,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濮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仁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49号

罪犯靳仁华,曾用名靳仁花,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濮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仁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罪犯靳仁华于2007年2月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靳仁华在执行期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靳仁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靳仁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10月至2005年9月间,伙同他人盗窃油田物资5起,价值200000元。2004年至2005年间,伙同他人非法侵占油田物资,价值156000元。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靳仁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13年2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次;2012年12月、2013年12月累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靳仁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靳仁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