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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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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卫波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35号 罪犯韦卫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原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卫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罚金3000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35号

罪犯韦卫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原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卫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罪犯韦卫波于2011年7月2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韦卫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韦卫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8月份至2008年元月份,被告人韦卫波伙同他人分别在原阳县太平镇、新乡市南干道中兴车辆配件制造公司后院仓库内、原阳县原铁加油站后面被害人李某家、原阳县齐街乡闫本忠开的新人电脑室、封丘县应举镇等地盗窃通信电缆、车辆、线束、现金首饰、电脑打印机等物品,盗窃物品价值73920元。被告人韦卫波系主犯,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卫波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11月、2015年5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2年9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9日记过1次,该犯系自首。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韦卫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韦卫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