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14号 罪犯陈万军,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安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万军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罪犯陈万军于2008年12月12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陈万军在执行期间,因余漏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万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陈万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9月,被告人陈万军伙同他人在滑县盗割通信电缆线150米,造成经济损失4257元。2006年3月,被告人陈万军伙同他人持枪在滑县抢劫作案1起,抢得现金2万余元。2004年3月26日至2006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万军伙同他人在滑县境内盗窃2起,总价值12000余元。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万军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10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3日严管教育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万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万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