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68号 罪犯石振京,又名石京卫,外号小皮,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2)济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振京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罪犯石振京于2013年7月25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石振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石振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协助组织卖淫:2009年夏至2011年10月份,石振京长期在洗浴中心看店,并将冯某介绍到洗浴中心卖淫。2、非法拘禁:2011年3月份,石振京等人将卢某捆绑在郑州市丰产路与政六路交叉口吴佳宾租房内达7天左右。3、寻衅滋事:2011年10月1日晚,石振京等人在郑州皇庭KTV包间内无故殴打李某等人。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振京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4年7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振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振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