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志民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20号 罪犯李志民,小名二夯,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卫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20号

罪犯李志民,小名二夯,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卫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罪犯李志民于2014年1月1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志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李志民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志民伙同他人与徐志磊、杨勇罡持械进行打斗,互殴,致徐志磊重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民自入狱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月8月、2015月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志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志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