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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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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岭犯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05号 罪犯李长岭,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作出(2007)上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05号

罪犯李长岭,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作出(2007)上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岭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李长岭、被告人赵锦龙、被告人尚天然、被告人赵锦名、被告人周长孝均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驻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罪犯李长岭于2007年9月12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李长岭在执行期间,2009年9月16日减刑九个月;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长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李长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3月12日,被告人李长岭在出租汽车公司被撤销注册登记后,仍组织非法运营,后又指挥他人聚众冲击上蔡县县委等国家机关。另被告人李长岭骗取某公司汽车40辆,价值191.48万元。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岭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2012年11月、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9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长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长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2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