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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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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金希犯抢劫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98号 罪犯梁金希,又名梁守亮、梁金喜,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4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金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98号

罪犯梁金希,又名梁守亮、梁金喜,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4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金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罪犯梁金希于2007年3月1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梁金希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26日减刑十个月;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梁金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梁金希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夏,被告人梁金希伙同他人到台前县,以1900元购买一把自制左轮手枪及30发子。2005年9月16日晚23时许,梁金希伙同他人持枪抢劫出租车司机。抢走其手机1部、现金300余元等物,共价值81580元。2005年底,梁金希以500元的价格从芈某手中将左轮枪买走。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金希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表扬4次;2015年3月26日记功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金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金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