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40号 罪犯武志伟,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2006)郑刑二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6年11月30日起)。罪犯武志伟于2007年3月2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武志伟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武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武志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春至2005年3月份,被告人武志伟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以能替他人贷取款项、找工作、让孩子上大学等为诱饵。骗取他人现金135.353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志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5年5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志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志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