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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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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培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34号 罪犯杨培申,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5)南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培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34号

罪犯杨培申,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5)南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培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5年1月28日起)。罪犯杨培申于2005年6月2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杨培申在执行期间,2007年10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5月26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培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杨培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5月30日,被告人杨培申与其妻刘某发生争执厮打,杨培申持木棍朝刘某头部乱打致使其当场死亡。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培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26日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2013年2月被评为河南省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培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培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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