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34号 罪犯杜改学,曾用名杜小四,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9日作出(2001)焦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改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1年3月19日起)。罪犯杜改学于2001年4月1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杜改学在执行期间,2003年9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7月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14日减刑一年;2011年12月26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杜改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杜改学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4月16日-2000年6月23期间,被告人杜改学使用暴力手段先后在王储造纸厂北李万乡仇化庄附近,府城油厂,李万乡变电站,闫河新村等地抢劫作案6起,价值10761元,分赃1240元。被告人杜改学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改学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2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6月4日禁闭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改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改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3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