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来鹏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83号 罪犯来鹏,曾用名来海晓,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辉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来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83号

罪犯来鹏,曾用名来海晓,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辉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来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罪犯来鹏于2007年3月15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来鹏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26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来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来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1月16日晚8时,被告人来鹏伙同他人在辉县市北街,用刀逼迫车主李建朝开车.后李建朝跳车逃走.来鹏用刀划伤对方手、脸,后来鹏将车开走。系主犯。有立功。

经审理查明,罪犯来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26日表扬5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立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来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来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