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64号 罪犯杜玉宽,又名杜宽,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漯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玉宽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43000元。(刑期自2003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罪犯杜玉宽于2005年1月2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杜玉宽在执行期间,2008年1月16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月2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6月7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杜玉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杜玉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7月-12月间,杜玉宽伙同他人绑架二次,得赃款29万余元,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一次,造成直接损失5796元,参与盗窃二次,价值27612元。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玉宽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玉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玉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3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