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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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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庆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39号 罪犯杜红庆,曾用名庆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3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红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39号

罪犯杜红庆,曾用名庆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3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红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罪犯杜红庆于2009年12月3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杜红庆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杜红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杜红庆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0月5日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杜红庆等人持刀等对被害人李某、杨某、彭某殴打,抢劫财物总价值2156元。另窜至安阳市殷都区抢劫作案1起,抢得财物总价值62427元。200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杜红庆伙同他人盗窃作案10起,盗窃财物总价值229873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红庆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5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3年8月、2014年7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2年12月、2014年11月累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红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红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