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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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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再亮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79号 罪犯杨再亮,曾用名胡小林,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驿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再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79号

罪犯杨再亮,曾用名胡小林,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驿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再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杨再亮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驻刑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罪犯杨再亮于2012年9月20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再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杨再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8月21日至25日,杨再亮伙同詹成蛟等传销组织成员,以商谈业务为由将香港籍儿子陈某、陈某某骗至驻马店后、采用威胁给被害人灌凉水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传销组织、并抢走被害人财物价值2.88万余元。该犯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再亮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11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再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再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