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01号 罪犯郑兵峰,又名郑峰、郑二兵,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3日作出(2003)焦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兵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郑兵峰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闫某抚养费、伤葬费共计1168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抚养费、教育费共计28502.37元。(被告人郑兵峰已支付3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作出(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9月26日起)。罪犯郑兵峰于2003年11月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郑兵峰在执行期间,2006年3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郑兵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郑兵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6月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郑兵峰伙同他人在温县温徐路焦庄路口受郑小三的指使,对杜某进行殴打,致使杜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同时认定其系主犯、自首。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兵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1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兵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兵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