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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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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利臣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07号 罪犯郑利臣,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濮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利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07号

罪犯郑利臣,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濮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利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93846.36元。被告人郑利臣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罪犯郑利臣于2010年3月1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郑利臣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郑利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郑利臣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1月29日,被告人郑利臣之姐郑某和同村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郑利臣和其他人员分别持斧子、木棍、菜刀等凶器窜至刘某家中,对刘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利臣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表扬5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利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利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