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金利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75号 罪犯王金利,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延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金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75号

罪犯王金利,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延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金利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5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罪犯王金利于2006年1月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王金利在执行期间,2008年1月16日减刑一年;2010年5月26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金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金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0年8月21日晚,王金利伙同他人将崔某强奸。该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利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6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金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金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5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