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65号 罪犯王超群,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超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罪犯王超群于2012年12月2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超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超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农历7月18日,被告人王超群借赵春莹和其丈夫王某生气之机,将赵某和其一岁多的女儿王某安排到新郑市新烟办渔公街世杰宾馆内住宿,后王超群以赵某的丈夫王某要与赵某离婚并将其女儿王赵某卖掉为由,谎称把王某送人收养骗取赵某信任,与2011年农历7月26日22时许,将王某以1万元价格卖给其姐夫郭某,并对赵某称其女儿被送到了石家庄。后被告人又以挣钱赎回王某为由,引诱赵某外出卖淫。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超群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2014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4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超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超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