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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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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金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75号 罪犯田金平。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沁刑初字第00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金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75号

罪犯金平。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沁刑初字第00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金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田金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3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田金平伙同他人窜至沁阳市太行办事处西义合村将被害人刘某的藏熬犬盗走。被交警拦截后为抗拒抓捕,被告人田金平驾车将拦截的两辆警车撞开后逃跑。经鉴定,被盗藏熬犬价值1467元,被撞坏的警车损失价值286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金平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表扬1次;2014年10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金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金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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