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玉权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24号 罪犯王玉权,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3日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50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24号

罪犯王玉权,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3日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罪犯王玉权于2007年6月2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王玉权在执行期间,2010年1月21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玉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玉权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9月,王玉权等人伙同肖慧芳等人预谋实施抢劫,10月王玉权等人使用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4700元,两部手机及农业银行卡二张,并从中支取现金共计15982.67元,10月5日王玉权等人携带匕首使用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共156元,诺基亚手机1部、相机1部。该犯有立功情节。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权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2013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4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立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玉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