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64号 罪犯李玉平。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北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止。于2013年5月2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玉平减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李玉平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11月5日,被告人李玉平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红星路交叉口西侧“红星桌球部落”内开设“百家乐”赌场,据查获的收支明细单和记账单据显示,2011年11月5日至2011年12月13日经营期间,净获利共计人民币250417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李玉平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平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03月记功1次,2014年08月、2015年02月、2015年06月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玉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