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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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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峰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60号 罪犯李振峰。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0日以(2013)延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振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60号

罪犯李振峰。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0日以(2013)延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振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01月05日至2017年01月04日止。于2013年07月04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振峰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李振峰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振峰持驾驶证在被害人屈某的吉利汽车租赁商行签订合同租赁车牌为豫G×××××号黑色比亚迪轿车一辆;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振峰又持驾驶证、身份证在被害人李某的金基租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车牌为豫J×××××的白色悦达起亚福瑞迪轿车一辆。当晚,被告人李振峰将租来的两辆车抵押给李某某,得赃款54000元。经鉴定,两辆车的总价值为96159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峰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06月记功1次,2014年10月、2015年02月、2015年06月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振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振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3年01月05日起至2016年01月0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