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55号 罪犯李国奇,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8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1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罪犯李国奇于2009年7月30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李国奇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国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李国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5月19日,被告人李国奇伙同李英因故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后被害人刘某用刀将李英的脸部砍伤,被告人李英、李国奇二人便将刘某某的刀夺走,并将刘某某打倒在地,对其胸部、头部猛踢,致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李国奇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奇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国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