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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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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胜犯抢劫罪、招摇撞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03号 罪犯李延胜。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卫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延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招摇撞骗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03号

罪犯李延胜。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卫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延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至2016年1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了(2013)新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31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延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李延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被告人李延胜在卫辉市新乡医学院一附院北小南门里街经营的美容按摩店时,伙同他人采取冒充公安局抓捕嫖客为由先后二次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强取被害人刘某、赵某钱财150元并逼迫被害人答应次日支付2000元现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延胜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延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延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