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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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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翠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48号 罪犯张翠侠,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温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48号

罪犯张翠侠,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温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翠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于2011年3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翠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翠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8月14日至10月12日,由被告人杨炳超驾车与被告人陈建芬、周玉仙、张翠侠、李银刚一起,分别窜至孟州市、温县,以拿钱给人消灾的迷信手段,骗取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四人现金125050元,黄金戒指一枚、耳环三只、佛像吊坠一个、银元两块,经鉴定,被骗物品价值543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张翠侠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翠侠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2013年1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7次,2012年3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李某某、朱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翠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翠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