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张艳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60号 罪犯张艳芳,女,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通许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60号

罪犯张艳芳,女,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通许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艳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2012年1月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艳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艳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4月10日前后,被告人张艳芳因生活原因欲将自己的二儿子曹孟臣,通过任书锋以五万元的价格卖给任书锋的堂兄任文立。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艳芳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5次,2013年1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苏某某、孟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艳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艳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