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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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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22号 罪犯王希昌,曾用名王换庆,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内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希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22号

罪犯王希昌,曾用名王换庆,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内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希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被告人王希昌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罪犯王希昌于2008年7月2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王希昌在执行期间,2011年6月2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希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希昌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期间,王希昌在没有任何贸易的情况下向昌峰等公司开出共计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额为949039.15元。2004年2月,王希昌在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注册了资本为50万元的公司登记,该犯有立功情节。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希昌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2012年6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3年4月、2014年3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立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希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希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