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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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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09号 罪犯王军平。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军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09号

罪犯王军平。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军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止。于2012年8月16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军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军平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9月和2011年10月7日,被告人王军平分别在郑州市惠济区张岩村110号付1号304房间和郑州市惠济区张岩村110号206房间与被害人李某和尹某发生性关系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抢走现金100元和手机一部。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平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5年6月受监狱表扬7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军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军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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