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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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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修鹏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97号 罪犯王修鹏,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修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000元;犯敲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97号

罪犯王修鹏,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修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罪犯王修鹏于2010年2月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王修鹏在执行期间,2011年12月26日减刑六个月;2013年10月1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修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修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中旬,王修鹏与张小喜、方涛等人,在被害人孙某回家途中,强行将其绑架,后被害人家属报案,王修鹏等人将孙某放走。并在12月22日向被害人家属打电话以生命相威胁敲诈勒索50万元。该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修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3年12月、2014年11月累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修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修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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