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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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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浩浩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08号 罪犯浮浩浩,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获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浮浩浩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08号

罪犯浮浩浩,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获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浮浩浩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09月27日起至2016年0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浮浩浩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新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7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对罪犯浮浩浩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浮浩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平伙同他人在获嘉县龙熙苑宾馆洗浴中心组织卖淫380余次,被告人浮浩浩在此期间系该洗浴中心的楼层服务员,并为客人推荐卖淫服务项目,通知卖淫人员,并负责传递卖淫服务结算票据,卖淫人员每提供一次服务,被告人浮浩浩向陈平领取3元提成。

经审理查明,罪犯浮浩浩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5年4月共受监狱表扬4次;2014年11月受监狱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浮浩浩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浮浩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09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